国家立法,不可不严。有司行法,不可不恕。摘自清代金缨的《格言联璧·从政类》
解释:朝廷制定法律,不能不严肃严厉;官员执行法律,不能不稍加宽恕。
大佛顶首楞严经第一卷
楞严经第六卷原文译文
楞严经第七卷原文拼音
看楞严经白话文好处
楞严经第五卷拼音版
达照法师讲楞严经详解
圆瑛大师讲楞严经卷二
南怀瑾讲楞严经说什么
版权所有:楞严经全文网